車輛轉籍手續辦理指南(滬牌車輛過戶轉籍操作流程)
一、不準辦理轉移登記或退牌的機動車輛
1.未獲得機動車登記證書的;
2.機動車或機動車檔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3.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4.機動車來歷憑證涂改的或來歷憑證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5.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6.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7.機動車屬于被盜搶的;
8.機動車未解除海關監管的;
9.機動車在抵押期間的;
10.機動車涉及未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
11.機動車超過年檢有效期的;
12.其他不符合法律、法令、法規、政策規定的。
二、轉籍
機動車原所有人(過出方)與現所有人(過入方)不在同一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且車輛當前管轄區域為本市的,因車輛賣買行為而發生的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稱轉籍。
㈠需提供的材料:
1.《機動車登記證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表副表》、機動車號牌(1副);
2.臨時號牌申領表、機動車轉籍更新證明;
3.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水筆或鋼筆填寫,不得涂改);
4.來歷憑證: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5.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戶口簿,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證必須蓋有公章));
6.《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業務記錄單》(封袋〉;
7.《二手車買賣合同》或《二手車銷售合同》;
8.車船稅納稅憑證;
9.機動車評估書;
10.經辦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必須在有效期內);
11.改裝車提供承諾書、進口車提供查詢單、特種車提供審批文件。